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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钱款拒归还 网格员登门说法

  本报讯(记者 韩睿 通讯员 薛永生)居民薛师傅出门匆忙,不慎将装有现金的袋子遗失在小区南门,调取监控发现,是邻居王某(化姓)捡走。薛师傅上门索要,对方不予归还。接到居民求助,嘉节社区网格员、调解员一起上门,以《民法典》为依据展开劝说,最终王某将钱归还。

  9月17日下午,网格员韩丽芳接到嘉节苑小区薛师傅的求助。当天上午10时,他带父亲着急去医院,出小区时不慎丢失一个袋子,里面装有父亲的身份证和医保本,还有现金3000元。查小区监控,显示是该小区居民王某捡走了。当天中午,薛师傅前往王家,但王某拒不承认,双方甚至起了争执。由于是同小区的院邻,从不愿意结仇怨的长远角度考虑,薛师傅先没有报警,而是就此事求助社区网格员。

  当晚,网格员韩丽芳和社区调解员张明会来到王家,先和王某聊家常,从拾金不昧的角度讲了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最后切入正题,给王某看了他们翻拍的监控画面,然后就《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做了详细讲解,捡到失物、尤其是钱款等,应当送交公安机关,如找到失主拒不交还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两人委婉地表示,考虑到王某一家的声誉等问题,希望他慎重行事。一番话说得王某十分羞愧,随后将装有现金和就诊手续的袋子交给了网格员。

  律师说法

  针对此类情况,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给出了专业解析:捡到别人的钱不归还是违法的,行为人涉嫌侵占罪。属于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是不当得利,应该立即返还,如拒不返还,丢失者可以起诉法院判决返还。捡钱数额较大且拒不交出的,就构成了侵占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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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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