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派出所接到社区工作人员报警,称有人酒后在社区闹事。接警后,值班民警、辅警立即赶往现场。经了解,当天上午,居民杜某到社区反映问题,工作人员现场解答,并表示按照其要求开展工作。中午时分,杜某酒后再次来到社区,多次无故辱骂工作人员。
民警到场后,多次劝阻杜某,但其不听劝阻,继续辱骂,并试图推翻办公桌,严重影响社区的正常工作秩序。随后,民警依法将杜某传唤到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目前,杜某因酒后寻衅滋事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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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主要有: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