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和彭某于2021年4月相识、相恋,当年12月领取结婚证。婚后,两人感情尚可,后因各种家事问题,双方产生矛盾,杜某曾于2022年起诉要求离婚,清徐县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驳回了杜某的诉讼请求。但此后杜某和彭某并未积极化解、缓和矛盾,杜某再一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如今杜某离婚意愿强烈,坚持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清徐法院调解,彭某亦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清徐县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出具了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由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具,证明双方离婚事实的书面证明。此前,法院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于离婚的当事人只出具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而这些法律文书中往往记载了当事人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可能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而它们又需在某些场合出示、使用,不可避免地将离婚当事人隐私暴露于他人。离婚证明书仅记载了当事人身份信息、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生效日期,并明确双方的婚姻关系于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解除的内容,并未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问题,避免了因隐私暴露而造成的尴尬,实现了司法便民、利民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