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字不一致
原告王女士与被告董先生于1989年登记结婚,1994年两人分得万柏林区某处房屋,该房屋于2013年4月取得房产证。
王女士称,董先生婚后经常酗酒、打骂自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分居长达8年之久。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分割夫妻价值35万元的共同房产。
董先生辩称,王女士所述不属实。结婚30多年来,王女士没做过一顿饭,是自己在照顾她,也没有对她实施家庭暴力,分居情况也不属实。若王女士坚持离婚,应当赔偿他30万元。
王女士提交街道社区证明,证实她于2018年7月搬离家中,并且曾两次起诉离婚,却均因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登记人姓名“董某某”与被告董先生身份证姓名“董某”不一致,从而无法离婚。
2023年11月,王女士在万柏林法院诉讼要求离婚。万柏林法院西山人民法庭李毅法官受理此案后,看到起诉状中王女士的陈述,当即通过电话详细了解她离婚诉讼的经过。王女士表示,被告多年前一直使用“董某某”这个名字,后来由于身份证换领时名字改成了“董某”,因此离不了婚。
问题终解决
办案团队多次通知被告董先生应诉,但董先生推托没时间到法院。李毅法官一方面做其思想工作,告知他夫妻有了矛盾回避不能解决问题;另一方面向多个部门调查取证,确定被告身份信息。最终,在计生办提供的原始档案材料中显示,王女士的爱人姓名为“董某”。
多次联系终于有了效果,被告董先生按时参加了庭审。被告董先生提交了案涉房屋房产证,显示房屋所有权人为“董某”,并认可其曾使用“董某某”名字,陈述了当年领取结婚证时,结婚信息填写的过程,法庭当即核对了其带来的结婚证上双方的照片。
法庭结合原、被告提供的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据及双方的陈述,认定被告“董某”与结婚证上登记的“董某某”为同一人。原告王女士离婚意愿强烈,被告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离婚,故准予双方离婚。
主审法官直面老百姓的揪心事,帮助当事人摆脱了“离不了婚”的难题。
记 者 任蕾
通讯员 李毅 刘晓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