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天上午,社区接到辖区橡胶院29号楼住户八旬老人梁大爷来电反映:三年前,将房屋租给张师傅。前日,小区物业突然致电称,租户已经三年没有缴纳物业费,要尽快补缴。老人闻讯,赶紧到物业核实情况,先补缴了相关费用,然后找到张师傅索要。但租户表示,当时租房时两人并未就物业费沟通过,三年下来千余元的物业费,价格也过高,因此拒绝付款。这下可气坏了梁大爷,两人便争执起来,梁大爷无奈之下致电社区求助。
登门后,网格员李琪耐心调解,根据民法典和物业管理规定进行解释: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后,张师傅表示应该缴纳,当时租房是因为孩子上学,现在孩子毕业了,马上要搬走,是否可以将剩余租金抵销物业费,梁大爷表示同意,两人握手言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