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敦化坊南社区网格员任旖旎接到辖区涧河路12号院马女士反映,楼上曹女士家厕所管道漏水,导致自己家中屋顶、墙面大面积被泡坏,衣服、电器也遭受不同程度损坏,因此要求赔偿,但曹女士认为管道虽然位于其家中,但并非是其弄坏,只愿意修理管道,不予赔偿。针对此事,任旖旎向曹女士讲解了民法典有关条例和规定,对方表示认可,随后对马女士进行了赔偿。
11月20日,大东关街铁路花园小区居民于女士反映,刚装修好的房子因楼上卫生间漏水给浸泡了,找对方索赔被拒。大东关街南社区网格员赵慧涛就此事进行调解,楼上居民修好了管道,对于女士的损失也作了赔偿。
敦化坊南社区公益律师郭慕妮告诉记者,此类纠纷发生时,一些居民认为“管道虽是我家的,但并非我弄坏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站不住脚。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即自家房屋及内部设施)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维护责任。管道作为房屋的内部设施,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有责任确保其安全和正常运行。在此类事件中,尽管管道破裂可能并非该居民直接过错所致,但其作为房屋所有者,未能妥善管理和维护自家管道导致的漏水,理应担责。
记者 韩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