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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虚假发货 维护消费公平

□宋鹏伟

  在网上购买了商品后,卖家通过录入虚假快递单号的方式虚假发货,并多次承诺虚假到货时间欺瞒买家,碰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3月15日,晋源法院发布一起相关案例。(《太原晚报》3月17日)

  并不鲜见的虚假发货,遇上了死磕到底的消费者,最终3倍惩罚性赔偿金得到了法院支持,这无疑是消费者维权的有益尝试。消费公平,有赖法律护航,也离不开消费者敢于、善于主张自己的权利。

  所谓虚假发货,就是指商家上传了商品单号,但对应的物流信息存在明显异常,导致买家未能收到商品的情况。其明显征兆有:物流信息长期不更新、显示已签收但实际未收到货等。遇到类似情况,除了及时与卖家和平台方联系,还可以“延长收货时间”或者及时申请退款。以此案来看,从“预计5月5日发货”的承诺,到编造“物流直达、无法更新”的谎言,皆是无良商家陷阱的一部分。遇上未及时关注信息或不愿较真儿的消费者,卖家的欺诈行为就可能得逞。

  网络购物,关键在一个“信”字。物流信息是消费者判断交易真实性的核心依据,虚假发货行为无疑是在摧毁电子商务的基石。近年来,涉及虚假发货的问题,呈现从个体偶发向组织化发展的趋势。即使是网络购物,买卖双方也构成了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卖方有义务按照买方提供的收货信息准确发货,其擅自更改收货信息并虚假发货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货款。法院判决支持“退一赔三”,精准诠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是对个案受害者的救济,更是对市场秩序的矫正,彰显了司法对消费欺诈“零容忍”的态度。

  作为平台方,应爱惜羽毛,建立更主动的防御体系,彻底荡涤这些害群之马,给消费者更加安全公平的交易环境。毕竟,作为卖家与平台是利益相关方,平台有能力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类似行为,从而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守护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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