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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垃圾处理费 两类人先征后返

  本报讯(记者 何宝国)3月24日,市发展改革委、市税务局、市城乡管理局发布《关于在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在我市城镇范围内继续执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并明确了免征等事项。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范围是,我市建成区及城区所属建制镇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医院、部队、企业、个体经营者、居民户、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原则,对城镇混合生活垃圾实行统一计费,按标准计算,按月或按次征收。

  常住居民、暂住人口按户计征,标准为5元/户·月;低保户、国家和省市规定免征的优抚户,凭有效证件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予以免征。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含幼儿园)、医院、驻并部队、厂矿、民航、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写字楼(办公场所)、银行、药店,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按照实际产生量计征,收费标准105元/吨。

  商业门店(网点)、餐饮、洗浴桑拿、美容美发、歌舞厅、网吧、茶吧、酒吧等休闲娱乐场所按照经营面积计征,收费标准1.2元/平方米·月。

  宾馆、旅店业按床位计征,收费标准12元/床·月。

  客运车辆按座计征,收费标准2元/座·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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