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建协议》对双方在合作中的具体适用范围、衔接协调机制、调解工作规则、人员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提高了“诉调对接”工作的规范性,是对涉保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的进一步深化。按照协议约定,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双方将采取受理前引导、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审理中邀请等方式,引导或者推荐保险合同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山西保调委组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此次《共建协议》的签署,对于完善太原地区保险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双方将以《共建协议》为基础,继续加强沟通协作,推进“大调解”格局建设,形成涉保纠纷化解合力。(马向敏、梁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