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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信用修复 推动自我纠错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经营主体越讲信用,交易就越安全,经济运行成本就越低,市场就越活跃。不过,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不意味着要把失信者尤其是主观恶意不深的失信主体“一棍子打死”。现实中,造成失信行为的原因纷繁多样,对于失信的认定也存在“误伤”情况。因此,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应该提供纠错的制度化渠道,给他们重新出发的机会。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不断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制度。不久前,《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其中《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2020年起,我国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在强化信用约束的前提下,给失信主体“谋出路”,能激发他们重塑信用的动力,避免社会资源的闲置。

  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做好信用修复的前提,是充分发挥失信惩戒机制的作用。实际上,新修改的《条例》强化了信用约束,对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以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强化监管,确保程序正当、公平公正,确保修复结果经得起检验,才能更好发挥信用修复的激励作用。

  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但对失信主体的管理,存在着重进轻出的问题,相关退出机制不够完善。鼓励包括失信者在内的社会成员自觉遵守规则、诚实守信,要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形成标准统一且便捷高效的流程,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签署共享互认协议、制定共享方案等方式打破数据壁垒,扩大协同修复范围,解决“多头修复”“重复修复”问题,为经营主体提供了便利,一些企业得以焕发活力。整体上看,我国信用修复机制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加强引导、创新举措,让更多人知悉信用修复、善用信用修复,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机制。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失信主体合理合法退出惩戒措施的保障。通过信用修复机制推动自我纠错,可以促使更多企业与个人明确信用的价值与边界,从更深层次上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坚持问题导向,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变化,根据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实际需要,不断优化信用修复举措,一定能更好发挥信用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据《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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