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三方将协同建立“筛选—调解—监督—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过失犯罪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综治中心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根据案件性质和矛盾焦点,精准指派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或值班律师组成调解小组;司法行政机关依托专业调解力量,对调解过程进行指导,确保调解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开展。调解成功后,检察机关将把调解情况作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实现司法办案与矛盾化解的有机统一。
“这种模式不仅是变‘单打独斗’为‘攥指成拳’,更是为群众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解纷服务。”娄烦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新机制强调“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同时,注重疏导当事人情绪,努力解开“法结”背后的“心结”。
此次三方联动,是娄烦县整合司法资源、下沉治理力量的生动实践。娄烦县检察院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持续深化刑事案件矛盾化解联动机制,拓展“枫桥经验”的实践内涵,努力让更多矛盾纠纷消弭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平安娄烦”“法治娄烦”建设注入新动能,为全县高质量发展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刘友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