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园林局局长 郭志强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太原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现行《太原市公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1月1日实施,至今已近17年。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1月打包修改过1次,修改了3条条款内容。《条例》实施以来,为我市公园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有力促进了公园事业长足的进步和高质量发展。截至2024年底,我市公园(游园)总数增至701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今年1月份省政府出台《关于推进全省公园城市建设的意见》,2月份市政府印发《太原市推进公园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对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提出更高要求,全面修订《条例》,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园服务管理,十分必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拟通过全面修订《条例》,进一步健全职责明确、监管有力、服务到位、相互协调、健康发展的公园建设管理体制,完善促进公园事业发展的工作措施,为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打造公园城市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依据
本条例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9号)、《山西省城市绿化办法》(省政府令第30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参考了《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标准规定和导则,并充分借鉴北京、上海、成都、深圳等城市2020年以来最新立法经验。
(二)起草过程
2025年5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太原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启动会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抽调人员对《条例》修订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2025年6月,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11个市直部门、各县(市、区)园林部门、局属单位、相关企业、协会等征求意见,经我局党组会审议形成《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于6月下旬,正式提报市司法局进行审核。7月,会同市司法局、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多次召开《条例(修订草案)》审稿会。8月5日,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园林局及有关市人大代表进行了实地调研和座谈。8月14日,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同日下午,市人大召开了《条例(修订草案)》专家立法论证会。
三、修订草案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延用分章式结构,分六章,共六十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服务、融合发展、法律责任、附则。与原《条例》(五章五十一条)对比,新增了“融合发展”章节,条款共计增加了13条、删除了2条、合并了2条、修改了3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强化规划引领,规范建设开发保护。明确社区公园配置标准;对具有“特殊历史、文化、艺术、生态价值”的公园进行名录化管理;鼓励通过空间立体化、功能叠加等方式建设公园。
二是聚焦民生关切,提升游园服务品质。深化了公园管理机构职责;细化噪音管控,规定禁止使用高音喇叭、乐器等设备的时间;强调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保障特殊群体需求;规范游客文明行为。
三是推动融合发展,创新管理运营模式。鼓励公园与体育、文旅、健康等领域融合发展,鼓励提高公园智能化服务水平。
以上说明与《太原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以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