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李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5年8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太原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制定了详细的审议工作计划,明确了时间表、任务书、路线图,通过广泛调研、座谈、论证,充分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11月21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统一审议了该修订草案,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11月25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65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该修订草案修改稿。现将修改和审议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原则
一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遵循,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着力将公园建设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二是以紧扣民生需求为核心,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听取社区群众、基层立法联系点及广大网民的意见建议,从群众所盼所想出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立法共识;三是以厚植公园文化属性为导向,注重依托文化旅游资源,彰显本地文化特色与创新产业活力,推动公园从单一的“城市绿地功能”向多元文化消费载体转变;四是以提升公园管理为目标,系统梳理公园管理工作中面临的难点痛点,设计针对性条款,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二、修改的主要过程
(一)广开言路,多渠道征集民意。运用“线上公开征集+线下定向征求”相结合的方式,分两轮开展征求意见工作。第一轮通过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协,各县(市、区)人大、政府,立法咨询库成员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依托太原日报、人大常委会网站、人大代表履职平台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第二轮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主要向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委常委征求意见,同时再次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征求意见。两轮共发出征求意见稿380份,收集各方面意见建议261条,为审议工作夯实民意基础。
(二)深入调研,多维度听取民声。先后赴老龙头公园、植物园、学府公园、亲贤社区(基层立法联系点)、文庙街办(基层立法联系点)开展实地调研,召开政府相关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座谈会,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及法律和行业专家论证,参加立法协商听取市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厘清公园管理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强化条例的合法性和可行性,找准修改方向和原则。
(三)反复研讨,多层面吸纳民智。收集整理汇编公园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并进行专题学习,将其他城市先进经验与本市实际有机融合,进一步拓宽修改思路。在此基础上,先后召开8次法规修改工作会议,对法规进行逐条推敲、逐字把关,采纳意见建议67条。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一审条例修订草案共6章60条。统一审议期间数易其稿,增加5条,删除10条,修改38条。目前修订草案修改稿共6章55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指导思想。法制委在法规修改工作会议中认为,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自然生态资源、完善城市功能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修订公园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动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法制委经研究,建议增加:本市公园事业发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彰显特色、科学管理、规范服务、社会参与的原则(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条)。
(二)关于坚持以人为本。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园作为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要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更好满足全年龄段市民的多元化游园体验。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从两方面完善:一是优化设计理念。注重历史人文景观,结合公众多层次需求,建设主题鲜明的公园,并根据生活圈规划要求,设置不同规模的社区公园和游园(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二是完善设施配套。鼓励新建公园与公共交通站点相衔接,与周边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相互补。鼓励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以及适合老人、儿童活动的场地和设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条),同时充分考虑特殊群体的需求,在公园主要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三)关于公园集体健步快走活动。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近年来“暴走团”等集体健步活动不仅占用公园主干道,而且其使用的高分贝音乐或者口号声,已严重影响到其他游人的游园和休憩体验,建议增加相关条款予以规范。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明确规定:在公园内参加集体健步快走活动的游人,应当控制队伍规模,保持单列或者双列,不得有噪音扰民、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关于公园文明与安全管理。在调研、座谈和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专家和市民建议加强公园精细化管理,着力营造全民共享的和谐文明优美的公园环境。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强化公园噪声管控。实行噪声分区、分时段管理,在公园内划定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明确每日的十二时至十四时三十分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等不得干扰他人休息(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二是规范游园行为。明确游人应当文明游园,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同时对不文明游园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条)。三是细化安全管理。公园内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不得危及游人人身以及财产安全,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保障设备设施完好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责任制,公园内工程施工、举办活动等应当保证公园的财产安全和游人的人身安全等(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至三十七条)。
(五)关于公园融合发展。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运用“公园+”模式,推动公园功能的延伸和升级。法制委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增加相关条款:一是促进公园生态价值转化。鼓励公园通过生态旅游、自然教育、科学研究、生态补偿、碳汇交易、健康养生等形式,促进公园的生态价值转化为经济价值和人文、生活、美学等社会效益(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二是加强公园文化建设。充分挖掘本土文化内涵,开展非遗展演、传统园林技艺展示等活动,培育锦绣太原公园文化品牌,宣传展示公园文化形象,促进公园文化对外交流(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条)。三是助推公园智慧化建设。鼓励公园管理机构充分利用先进科技,实现公园管理的数字化呈现和智能化控制,提高公园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为了逻辑上更加周延,法制委对条例修订草案的条款顺序作了调整,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认为,修订草案修改稿内容与上位法不抵触,符合我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一步审议后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