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11月,3名河南籍男子刘某、付某、陈某伙同李某(另案处理),注册公司后将公司手续倒手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同年12月,刘某、付某等4人来到我市为民服务中心,分别以付某、陈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6家公司,并办理了其中4家公司对公账户。随后,刘某、付某、陈某将4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交由李某出售。
2020年3月,陈某伙同李某,在河南省漯河市以陈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了两家公司,并办理了对公账户。李某将这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出售后,陈某获得好处费2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陈某、付某伙同他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侵犯国家机关对证件的管理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买卖国家机关证件,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