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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 要经得住检验

  本报讯(记者 何宝国)2月6日消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安全承检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质量,规范抽样检验行为。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商业承检机构。每年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全覆盖现场检查,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对承检机构的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其中,能力验证、留样复核检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根据试行办法,食品安全承检机构未经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不得接受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检验结果开展有偿活动,不得利用承担抽检任务的影响牟取不正当利益。

  承检机构出现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等情况,监管部门即刻终止委托,收回按照合同支付的抽样检验费用,5年内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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