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规定:“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小张可以不用担心了。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小张有权变更自己的名字,只须去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即可,自己以前办理的证件及相关软件上的实名认证都还是有效的,只需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重办或提供自己名字变更证明,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并没有任何实质影响。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