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干预。要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工程量,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除非是结构安全需要,否则不得进行长城主体结构及相关设施的复原或重建。对于历史上已经局部损毁、坍塌或已经全部毁坏的长城遗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复建或进行大规模修复。
保持原貌。长城保护维修必须保持长城的原形制、原结构,优先使用原材料、原工艺。不得采用水泥及未经室内实验和现场试验证明可靠、安全、有效及可再实施性的化学材料或工艺。
协调环境。长城保护维修应与环境治理相结合,维修时,应当对影响拟实施保护维修的长城本体或载体安全的地质、水文等环境因素进行勘察、评估,优先解决直接影响长城安全的重大环境影响问题。
施工要求。立项的长城保护维修工程,应组织具有古建筑或古文化遗址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长城保护维修工程设计文件,文件包括现状勘察报告、保护维修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有关规定。设计文件评审批复后,应当组织相关专业队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