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小刘通过互联网购买手机,交付时间点应该为其签收时间,而小刘拒绝签收,则应该视为商家没有交付手机,手机损坏的风险应该先由商家承担,而且商家如果不能再补寄给小刘一部合格手机的话,应该将购机款全部退还给小刘。商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快递公司另行主张赔偿责任。
山西德昭律师事务所 邓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