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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帮劳务工打赢官司

  正当壮年的安师傅工作时意外受伤,因无法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求助于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不久前,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他“讨”到了说法。

  1 受伤

  39岁的安师傅是河北省人,2019年底,来我市打工谋生,入职一家建筑劳务公司。

  双方当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4000元,安师傅随即被派遣到省内一家煤业公司,从事井下护工工作。

  上岗不久的一天早上7时许,安师傅在备采作业面安装设备时,被下滑的支架撞伤右小腿,被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安师傅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4个月,即便身体恢复,也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

  事后,就工伤赔偿一事,劳务公司一直未与安师傅达成协议。

  2 维权

  陈国辉律师受理安师傅的案件后,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一一为安师傅作讲解,引导他依法维权。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37条规定:“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山西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条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务公司应向安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并配合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3 胜诉

  陈律师详尽的解释让安师傅心里有了底。陈律师又帮他起草了法律文书,整理了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当时正值疫情防控,仲裁庭开庭延期。

  不久前,仲裁委开庭审查后作出裁决,由劳务公司向安师傅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9万余元。

  援助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时,要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将具体待遇详细写入,以防事后发生纠纷时无从认定。

  另外,劳动者要学会自我保护,一旦发生劳动权益纠纷,一定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诉求维权。

  本报记者 侯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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