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生活救助方面,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省应急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根据市、县级政府或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省财政厅、省应急厅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
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