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市住建部门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地方人民政府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交付使用时间等,配套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新建住宅小区服务品质;各市住建(房管)部门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按比例及时拨付,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对信用评价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可依申请提前节点拨付预售资金。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99.9%,办结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监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各市公积金中心要根据结余资金情况,积极拓展贷款服务,以异地贷款同城化管理等方式,跨区域发放公积金贷款,统筹使用公积金,提升全省公积金服务水平,探索公积金统筹使用方式。同时加强公积金贷款部门协作,各市公积金中心要与住建(房管)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商业银行等加强协作,积极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进一步优化流程,缩短时间。
我省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全装修、智能化、节能低碳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对开发建设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价中予以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