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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锁公司负责人伪造酒店早餐卡获刑

检方提起抗诉 被告三年不得当“锁匠”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王松松)开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利用掌握的电子芯片复制技术,伪造早餐卡在一家大酒店消费,事后因涉嫌盗窃被移送审查起诉。7月20日,万柏林区检察院消息,该院改变案件定性,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并在一审判决后提起抗诉,对作为特殊行业从业人员的白某作出职业禁止,法院采纳后判决白某三年内禁止从事开锁相关职业。

  被告人白某是我市一家开锁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多次复制某大酒店餐厅早餐卡数据,后由白某或妻子李某使用伪造早餐卡,在某大酒店刷卡消费,共计5430元。案发后,白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

  今年3月19日,公安万柏林分局以白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白某通过用空白卡复制数据,伪造早餐卡,采用了欺骗手法,其行为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该院改变案件定性,以白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同时,因白某妻子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该院以便函形式督促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审宣判后,万柏林区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白某利用经营开锁公司掌握的电子芯片复制技术,多次复制数据伪造早餐卡实施诈骗犯罪,系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具有较大的人身危害性,违背开锁行业规定,具有职业禁止的必要性,应当适用职业禁止的规定。于是,该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以应对白某作出职业禁止期限提请抗诉。

  在市检察院支持下,抗诉意见得到市中级法院采纳,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判处被告人白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开锁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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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上述条文系《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职业禁止本质上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的措施,其立法初衷在于通过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职业和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目的,进而更好地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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