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
省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政府派出机关、本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省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省政府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省政府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省司法厅是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