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大同路一超市内购买香烟后,趁店主不备将其放在柜台上的一部手机盗走,涉案价值2600元。
另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周某在法院民事判决生效后,拒绝履行义务且将资金挪作他用,出资640万元开办公司,并无偿转让给儿子,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案发后,李某、周某分别因涉嫌盗窃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尖草坪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但根据省高院关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其涉案金额刚达到构罪标准;李某系临时起意作案,无犯罪前科,案发后及时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险性较小。
另一案的嫌疑人周某供述,640万元系他人代缴出资,自己并未实际出资;经调查,未能查到周某名下的银行卡有大额出资流水,公司账目也无任何体现。同时,该公司并无其他有价财物和实际营利,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为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该院拟对李某、周某作不批准逮捕处理。同时,为体现阳光司法、加强社会监督,并对群众敲响法治警钟,该院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安民警参加听证会,听证员评议后一致同意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