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岁的郝大娘是我市某企业退休职工,有退休金,育有两子一女。子女成家后,郝大娘还曾帮忙照看孙子、外孙。
几年前,老伴去世,郝大娘身体状况也开始走下坡路,独自生活两年后,就搬到女儿家常住,生活起居、生病治疗都由女儿和女婿照料。然而,两个儿子对郝大娘关心较少,难得探望一次,郝大娘常常思念子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个儿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并能问候、探望、照料母亲。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本案中,原告郝大娘独自生活确有困难,被告作为子女应当对原告承担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庭审时,郝大娘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愿意由子女3人轮流接到家中照顾,三名子女也表示同意。法院判定,考虑到高龄老人不宜频繁更换居住地,每两个月轮流一次较为适宜。子女在履行赡养义务时,应对原告生活上进行照料,并关心母亲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母亲。
法官借此案提醒大家,子女应当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是付给老人赡养费,还包括对老人生活上的照料与精神上的慰藉等,营造舒心祥和的晚年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