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郭和老王是亲戚。4年前,小郭与老王在闲谈时,老王表示有“门路”帮小郭找工作,但是需要“活动费”,刚毕业没多久的小郭当时就动心了。双方约定由小郭支付6万元给老王,如工作找不成,老王就将该款退还小郭。一年后,小郭的工作依然没有消息。经双方协商,老王通过自助存款机退还小郭3万元,还有3万元没有退还。小郭找到晋源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双方纠纷进行了调解,并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老王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小郭人民币3万元;2.双方就此事再无任何纠纷。”后老王未能按时履行约定,于是,小郭将老王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的3万元并支付利息。
近日,晋源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定,小郭要求老王退还其3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小郭所诉请的利息部分,因原告未提交双方约定有利息的证据,且“通过花钱找关系安排工作”的行为不被法律所认可,故针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因“好处费”“办事费”“介绍费”而发生的类似纠纷目前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蒙受损失。殊不知花钱请托是违法行为,“找关系”红线万万不可逾越。人生没有捷径,体面的工作应当通过自身的学识和能力来获取,而不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