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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按家庭缴纳有助提高生育意愿

□舒圣祥
  “假设政府每个月给生二孩/三孩补贴1000元(自出生后至3岁),你是否愿意生育二孩/三孩?”近日,《浙江省3岁以下婴幼儿养育成本调查问卷》中的这一问题引发关注。除浙江省卫健委外,海南省卫健委也在近期进行了生育政策调查问卷,其中同样涉及政府生育补贴等问题。(《法治日报》2月15日)

  近年来,出生人口下降带来的人口增长过低,早已成为重要的公共议题。地方政府部门通过问卷调查方式,深入了解3岁以下婴幼儿养育成本,以及政府补贴对于提高生育意愿的作用,显然是要为地方制定相关生育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从各地释放的信号和举措看,多地已在着手制定生育优化政策。尽管有人给生育补贴等贴上了“治标不治本”的标签,但行动永远强于坐谈。所谓改变年轻人的婚育观念,绝不是嘴上说说就能行的,关键还是要有政策上的“干货”来引导和促进。

  提高生育意愿的政策工具箱里,工具当然很多,其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最受期待。税收除了组织国家财政收入,其中一个重要作用,本身就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现在的状况是,个税以个人为单位计征,虽然有很多专项附加扣除,却不符合很多家庭的实际需要。对于那些夫妻只有一人上班的家庭来说,甚至极为不公。

  多生育孩子,既要生又要养,难免耽误工作,这是必须面对的现实;即便各地给女性推出了很长的生育假,也很难改变女性在就业市场上的相对弱势。现实情况是,很多二孩、三孩家庭最终会让夫妻一方更多回归家庭。但是,另一方在缴纳个税时,却只能抵扣自己一份5000元的个税扣除额,既不能扣除没有工作收入的夫妻另一方的,更不能扣除多生的孩子的,税收负担明显偏重,而且很不公平。

  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已经被提出来很多年,但始终没能真正实现。如果说过去想要实现这一征管政策,尚有数据缺失等诸多困难,这些年,随着个人所得税APP逐步覆盖全民,税收机关与民政部门的数据共享也没有障碍,实现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缴纳,应该没有太多技术困难。

  何谓“家庭”,可能是个税按家庭计征,需要明确的关键概念之一。《现代汉语词典》对“家庭”的定义是:以婚姻和血统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在内。建议可以进一步明确为配偶和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即夫妻、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达到退休年龄的父母、岳父母。如果赡养老人的费用依然作为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考虑只将夫妻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核算为个税计征意义上的“家庭”。

  总之,个税以家庭为单位计征,应该尽快提上议事日程。倘若不上班的夫妻一方也能享受个税扣除额,多生多育的孩子同样能享受,无疑会大幅降低很多二孩、三孩家庭的个税负担。更为公平的个税制度,将成为提高公民生育意愿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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