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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扰民 能否赔偿

法院教您如何用法律维权

  本报讯(记者 陈珊)在现代社会,噪声污染已成为世界公害之一。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4月16日被确定为“世界噪音日”。那么,因噪音所导致的纠纷该如何维权?4月15日,记者采访了杏花岭区法院冯建军法官,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咨询。

  对此,冯建军举例,张先生与吴女士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后张先生将自己的房屋对外出租。吴女士称,之后的租户恶意制造噪音,特别是早上六七时左右多次敲砸地板,小孩玩玩具、跑动等,并且有时候晚上11时后往地上扔东西,致使其不堪其扰,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女士提交的主要证据为自行录制的录音。从录音反映的情况来看,楼上住户发出的声响并未明显超出有孩子家庭生活起居的合理范围。吴女士也未提交专业检测机构的报告等其他证据,故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吴女士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冯建军解释,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主张受到噪音妨害的一方一般会提交自行制作的音频,由于每个个体对声音的忍受能力并不相同,需要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音标准范围,那么相邻人有义务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法官提醒,面对生活中的噪声扰民行为,可以向所在社区的居委会、村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等反映情况,由上述机构居中予以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城管、环保、公安等部门报告或者投诉,以上途径均无法解决问题的,可以采取向法院起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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