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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维持原判 “汾酒”不构成虚假宣传

  本报讯(记者 陈珊)4月26日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当天,省高院发布了2021年度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等起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

  “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是汾酒悠久历史的生动写照。由于历史原因,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汾酒厂股份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义泉泳酒坊及其生产的汾酒获得“巴拿马奖章”、晋裕汾酒公司及汾酒发展史上的重要人物“杨德龄”等文字。

  原告山西晋裕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裕公司)、老字号经营者杨德龄的直系后人耿某某认为,历史上获奖的义泉泳酒坊这一经营主体与义泉泳酒坊的旧址不是同一概念,汾酒厂股份公司和历史上义泉泳酒坊没有关联,老字号传承应是依据身份关系的传承,如血缘关系、师徒关系、股权关系等,而非依据资产收购或依托于技术传承,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

  太原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汾酒厂股份公司的前身不仅仅接收了义泉泳酒坊、晋裕汾酒公司的财产,更重要的是对酿酒的传统生产工艺进行了改良和发展,使其产品获得了更好的品质和相关公众的认可。汾酒厂股份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及汾酒集团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发展历程栏目介绍汾酒的历史、发展及所取得的荣誉等行为,是对产品历史的正当宣传。

  耿某某、晋裕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承继了义泉泳酒坊、晋裕汾酒公司的酿酒工艺,不能证明其对汾酒产品取得的良好商誉和发展所作的贡献。

  太原市中院据此一审驳回了耿某某、晋裕公司的诉讼请求。耿某某、晋裕公司提起上诉后,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指出,一个产品良好品质和声誉的形成,既在于对传统工艺的承继,更在于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发展。本案中,汾酒厂股份公司作为汾酒历史文化的传承者,是其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实际承继者,因此,其在生产的产品上或者进行商业性宣传时使用汾酒的历史文化元素、历史荣誉,是对汾酒自身历史的正当宣传,是对传统老字号民族品牌的发扬光大,不属于虚假宣传,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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