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姚某是一名残疾人,与被害人张某是多年的朋友。前不久,双方因琐事产生一些小纠纷,姚某便来到张某住处,捡起路边石块将张某的汽车砸坏。案发后,姚某投案自首,并赔偿了张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由于姚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杏花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犯罪数额刚达刑事立案标准,姚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姚某自愿认罪认罚,且是视力残疾人,社会危险性较小,再犯可能性低。
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和我市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办好群众身边‘小案’”专项活动,杏花岭区检察院本着“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宗旨,拟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随后,该院邀请听证员、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值班律师,参加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参会人员分别发表了听证意见,认为被害人已经对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姚某工作能力、社会生活能力有限,如对其判处刑罚会给生活造成较大影响。经评议,各方一致同意了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
法律链接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