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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贪小利出借银行卡

检察院“不起诉” 挽救迷途学子

  本报讯(记者 刘友旺 通讯员 王艳)出于朋友义气和为牟取利益,在校大学生徐某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供对方使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8月19日,小店区检察院消息,为挽救迷途学子,消除一旦被贴上犯罪标签带来的“后遗症”,该院经公开听证和训诫后,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年20岁的徐某,是重庆市某大学的一名大一学生。今年1月11日,有朋友想借用徐某的银行卡,并承诺给付相应的好处。想着不仅能帮朋友,还能获取一定的利益,徐某便把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借给对方。在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进行不明资金转账的情况下,徐某仍将支付密码、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告知对方,并在转账过程中为对方提供刷脸验证。

  经查,徐某出借的银行卡在电诈平台上涉及两起电信诈骗案件,涉案金额20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小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前往徐某所在学校及户籍所在地调取相关资料,深入了解其日常表现。经调查,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承办检察官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主动联系徐某的家长,督促积极退赃退赔。其后,徐某的父亲向被害人赔偿了10万元,并取得了谅解,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大学新生徐某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底线,考虑到一旦给其贴上犯罪的标签,不仅严重影响个人学习生活,也会给社会带来“后遗症”,遂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随即,该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网络直播。同时,检察官对徐某进行训诫,要求他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对徐某父亲进行教育指导,督促其担负起监管职责。最终,该院依法对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不少在校学生由于社会阅历不足,法治观念淡薄,易受所谓‘朋友’‘老乡’等不法分子蛊惑,出借、出租、出卖‘两卡’,沦为犯罪‘工具人’”,检察官提醒广大学生,帮人转账不可取,切勿出借、出租、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各种第三方支付及社交媒体账号,切莫因贪一时小利而耽误学业和美好前程。

  法律链接

  《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又代为转账、套现、取现等,或者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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