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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防疫物资乱涨价

□张忠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疫情防控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应对抗原检测、涉疫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大幅涨价和断供苗头性倾向,12月9日,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省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单位发出提醒告诫函。(《太原日报》12月12日)

  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新十条”,对现有疫情防控举措进行调整。举措出台后,市场上一批退烧药、消毒产品、抗原试剂等防疫物品热销,不少群众抱着“买不了吃亏”的心态争相抢购。由于需求量大,不少地方药品和自测抗原试剂纷纷出现涨价情况,甚至个别“热门”药品价格达到其市场价数倍,这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防疫用品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秩序。

  诚然,受供需关系紧张、供货物流成本高等因素影响,一些药品价格上涨无可厚非,但这绝不应成为牟取暴利的幌子。市场上,仍有一些无良经营者借“疫情发财”现象,用囤积居奇的手段哄抬价格。须知,防疫物品属于应急物资,直接关乎群众的身体健康,更直接影响着社会心态和社会运行的安全稳定。因此,对防疫物资乱涨价行为决不能等闲视之,亟须加强涉疫医药用品的市场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应快尽快”严查严惩。这也正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全省防疫物资生产、经营单位发出提醒告诫函的题中之义。

  对于各类医疗药品及防疫物资经营者而言,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如果经营者借机哄抬防疫物品价格,昧着良心发“疫情财”,必将受到相关法律法规严惩。比如,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罚款。由此可见,一些商家趁“疫”哄抬物价被重罚,完全是咎由自取,法理不容。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而言,必须坚持全链条监管的思维,把握价格传导机制,防止出现因民众未雨绸缪“抢药”“囤药”的热切心态而导致防疫物资市场价格总体失序,坚决维护防疫物资生产、批发、销售全环节价格总体平稳。要加强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的经营者将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并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

  当然,作为民众,也不必囤积疫情用品,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要及时投诉举报。部门联动、市民参与,依法从速从严从重处理,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防疫药品及用品市场价格良好秩序,就能真正保证疫情防控工作平稳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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