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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矿石 两被告人获刑

  本报讯(记者 任蕾 通讯员 息争)3月11日消息,尖草坪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案,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冯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案是尖草坪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以来审理的第一件环境资源类案件。

  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太原市某单位签订合同,租赁尖草坪区的一处废弃采石场。2021年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挖掘面积为698.07平方米的深坑,累计挖掘石料用灰岩矿9532.69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4万元。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上述非法开采破坏石灰岩矿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171588.4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缴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85794.21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缴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85794.21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为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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