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与太原市某单位签订合同,租赁尖草坪区的一处废弃采石场。2021年至2023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挖掘面积为698.07平方米的深坑,累计挖掘石料用灰岩矿9532.69吨,销售金额累计人民币4万元。经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上述非法开采破坏石灰岩矿资源总价值为人民币171588.42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缴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85794.21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缴纳造成的矿产资源损失人民币85794.21元,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冯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且为共同犯罪。综合被告人李某某、冯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