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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参加活动 自担意外风险

  本报讯(记者 周利芳)市民武先生是位文体活动爱好者和组织者,每次发起活动都有许多人踊跃参与,高兴之余也时常担心,生怕有人发生意外,引起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在向社区求助后得知,自愿参加文体活动的,发生意外风险要自行承担责任,这让武先生悬着的心放了下来。

  67岁市民武先生家住平阳景苑社区,平日里喜欢舞龙,并组建了太原汾水河畔舞龙俱乐部,现有成员200余人。多年来,在我市的学校、企业、公园、景区、赛场等地,均有俱乐部舞龙爱好者们的矫健身影和精彩表演。

  看着队伍一天天壮大,自己精心组织的舞龙活动得到大家的认可,武先生感到十分欣慰。不过,随着活动日益增多,队员中出现手脚扭伤、肢体发生碰撞等时有发生,也令他十分苦恼。

  4月11日,武先生来到社区,希望能得到社区的帮助。社区网格员通过认真查阅《民法典》、咨询律师后得知,在文体活动中,参加活动者明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参加,当风险发生后,就应当自己承担损害后果。作为活动组织者,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听完一番讲解,武先生长吁了一口气,顿时感到轻松了不少。

  律师说法

  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王东旭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的“自甘风险”规则。截至目前,该规则已被各地法院广泛应用,并出现大量判例,极大保障了组织者、管理者及其他参加者的合法权益。

  但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首先,受害人对于风险应当是明知且自愿参加。其次,活动客观上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再次,受害人的范围不仅包括与之有对抗关系的对手,也包括与之有合作关系的队友。

  最后,对于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仍然要求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尽该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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