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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快递配送“最后一百米”

□宋鹏伟

  家中有人,可快递员不上门,也没打电话,而是直接将包裹放在代收点,物流显示“已签收”。“双11”期间,不少人遇到了快递“不告而放”“被签收”的情况。有市民吐槽:这种“偷懒”的做法,影响了购物体验,快递企业应该予以改进。(《太原晚报》11月14日)

  “没见到”却显示“已签收”,无疑是一种欺诈行为,更不必说这种服务打折违背了事先约定,伤害了消费体验。“被签收”的背后,其实是企业降本增效和快递员“又多又快”的利益驱动,不治理很难主动改变。

  尽管现实中“收快递变取快递”并不鲜见,甚至在某些小区已是常态,但这只是一种体谅,并非理当如此。既然是情分而非本分,快递员就不能理直气壮,将消费者的额外付出当作必需,把节省自己的时间精力当作义务,直接将快递扔到驿站了事,还假冒对方名义签收。倘若有些生鲜食品因此而过期变质,消费者又将付出更多的维权成本。毫无疑问,“取快递”的体验感一定比“收快递”要差,更不必说有些快递柜或驿站距离较远、货品较重等带来的不便。此外,不直接面对收货人,可能造成丢件的问题,还可能因运输过程造成物品破损而引发争议。

  企业追求利润没错,但不能以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方式进行,让用户成为“最后一百米”的免费快递员。事实上,快递员拒绝送货上门,已经单方面违反了快递与客户之间的契约,除非事先声明或另有约定,否则就是服务打折或变相涨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方面,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已有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可见,送快递不能省去“验”这个环节。进一步说,消费者购买了快递服务,快递员怎么也应当至少上门送货一次,如果事先联系后家中无人,考虑到多次投递的成本,告知后放到快递驿站才是可以接受的选择。相反,未经用户同意而私放代收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可以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取快递”“被签收”的常见与私放快递被处罚的鲜见,形成了鲜明对比。这说明,徒法无以自行,尽管有法可依,但还需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打破这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让市场回到本来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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