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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私接供热管道被查

  本报讯(记者 韩睿)近日,大同路333号院居民反映家中暖气普遍不热,经热力部门、属地七平社区和小区物业调查,竟是一家快递驿站“截流”所致。2月5日,多方找到快递驿站负责人,批评教育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对方拆除了私接管道,并在小区居民微信群内向广大居民致歉。

  春节期间,七平社区网格员段文平先后接到不少居民的反映,表示自己家中暖气温度下降不少,家里不暖和。网格员向社区主任汇报了该情况。随即,热力、社区、物业等多部门联合展开排查。最后,查找到的原因竟是该小区居民楼底商,未缴纳暖气费的一家快递驿站的留守人员,为提高驿站内的温度,私接供热管道,“截流”热源,从而导致小区居民楼供热效果打了折扣。

  随后,社区主任、网格员、物业经理和热力站长找到驿站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指出此种行为涉嫌违反了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整改,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

  快递驿站负责人诚恳承认错误,找人将私接管道拆除,小区住户家的供暖温度逐渐恢复。

  律师说法

  针对此事,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志东表示,快递驿站擅自私接供热管道,分流居民楼暖气热流的行为,已构成对业主权益的严重侵害,其行为涉嫌违反供热管理条例、民法典、刑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271条、272条、288条、292条等条款规定,建筑物共有部分(如供暖管道)属全体业主共有,非经业主共同决定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动,快递驿站私接管道的行为直接侵犯了业主对共有设施的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构成民事侵权,私接管道者需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外,刑法规定,私接管道可能构成盗窃罪,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司法实践中,热能因其经济价值属性可被认定为“财物”,相关案例已支持将偷热行为纳入盗窃罪规制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若偷暖行为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如拒不整改、威胁供暖安全),可由公安机关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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