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因偶发矛盾引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一小区门口时,正巧碰上被害人驾车驶出小区,电动自行车与汽车险些碰撞。随后,两名当事人因此发生口角并动起了手,被害人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面部,李某某回击,用拳头朝被害人眼部打去,导致被害人眼部和面部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眼部损伤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且自愿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晋源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拟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为确保司法公平公正,该院决定在晋源街道会议室举办听证会。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证据收集与审查情况,阐述了拟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意见及理由。随后,侦查人员针对案件侦查和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发表意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积极表态,表示认罪悔罪,并对被害人再次真诚道歉;被害人承认自己案发时情绪激动,愿意和对方握手言和;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对案件办理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细致审查。经听证,大家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拳头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打碎和谐。我们要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听证现场,检察官释法说理,普及了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法规,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旁听人员增强法律意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