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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一个月后才索赔合理吗

  本报讯(记者 韩睿)居民冯先生在小区内被电动自行车撞倒,当时自觉无碍,未索赔。一个月后确诊脚踝韧带损伤,再找对方索赔却遭拒。11月21日,在社区民警、律师、网格员的联合调解下,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这起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冯先生获赔医药费与误工费。

  一个多月前,冯先生在北河湾金林佳园小区内被一辆疾驰的电动自行车撞倒。

  “当时就觉得磕碰了一下,活动后感觉没事,对方也道了歉,我就没让他赔。”冯先生回忆。

  不料,随后冯先生脚踝持续肿痛,后经医院诊断为脚踝关节韧带损伤,推断为外力撞击所致。当冯先生持诊断证明找到肇事者索赔时,对方以时隔太久、伤情未必与碰撞有关为由拒绝。

  多次沟通无果,冯先生向七一社区求助。社区随即展开调解,公益律师明确指岀,依据民法典,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尽管冯先生事后才发现伤情,但只要其能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证实伤情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便不能免除。

  社区民警则从邻里情理出发进行劝导,网格员也补充说明冯先生的实际困难。经多轮沟通,双方达成协议,肇事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并当场转账。

  律师说法

  山西瀛远律师事务所曹志东律师结合本案分析,冯先生的脚踝韧带损伤经诊断推断为外力撞击所致,属于人身损害,其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均在法定赔偿范围之内。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针对肇事方提出的“时隔太久、因果关系难认定”的异议,法律并未规定受害人在受伤现场就必须发现所有损伤并立即主张权利。人体损伤存在潜伏期或渐进性加重的可能性,只要伤者能够提供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该证明能够明确损伤性质(韧带损伤)并推断致伤原因为“外力撞击”,且事故发生情况(电动车碰撞)与该推断能够相互印证,即可初步认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若肇事方对此有异议,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例如提供证据证明冯先生在此一个月内脚踝曾遭受其他外力伤害,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曹志东进一步提醒,此案对公众具有重要警示意义。一方面,受害人在遭遇碰撞、摔倒等意外后,即便当时感觉无恙,也建议及时就医检查或留意观察,注意保存好事发时的证据(如监控线索、证人联系方式等),一旦后续出现不适,应及时诊断并固定证据。另一方面,侵权方也不能因受害人当时未追究而心存侥幸,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不因时间推移而自然免除,积极沟通、承担责任才是化解矛盾的正确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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