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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赖账 法院司法惩戒

  司法公正不容亵渎,法律尊严不容践踏。近日,太原中院在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对规避付款义务提交伪造证据的上诉人华某,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以严厉举措维护司法秩序,彰显法律权威,警示所有诉讼参与人恪守诚信底线。

  劳务工作起纠纷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劳务报酬争议。原告娄某因在华某承揽的某工程项目中,组织人员从事刮腻子等劳务工作,未能足额获得劳务费,于是向迎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华某支付相应报酬。

  在一审期间,华某在已收到法院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放弃了自身答辩、举证的权利。

  迎泽法院依据娄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依法作出判决,判令华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娄某支付相应劳务费。

  收到一审判决后,华某不服,向太原中院提起上诉。为了证明自己已结清全部劳务费,华某在二审期间提交了14张微信支付截图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庭审中,娄某对其中部分转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承办法官欧晓霞在当庭核对证据后,认为部分转账存在疑点,微信转账截屏不足以单独作为认定实际转账情况的依据。

  伪造证据露马脚

  秉持严谨公正的审判原则,欧晓霞法官要求华某提供微信转账电子凭证。可华某却百般推诿、配合度极低。经庭后多次释法明理、耐心劝导,才提交相关凭证。

  为确保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欧晓霞进一步要求华某在手机中找到每一笔对应转账,逐一核对、逐项核实。

  经过调查发现,华某提交的某日的微信支付截图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为刻意伪造,目的就是为了虚构自己已向娄某支付1万元劳务费的事实,妄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从而逃避付款责任。

  华某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违反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浪费司法资源,理应予以惩戒。

  太原中院依法作出司法惩戒决定,对华某罚款5000元。

  此外,针对华某所涉及的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法院结合核查确认的真实转账情况,依法作出改判,对其确实支付的劳务费予以核减——既坚守了法律底线,打击了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也充分保障了华某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罚当其过、公正公允。

  财产查控显实效

  然而,面对法院的惩戒决定,经多次催促,华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罚款。为确保司法惩戒落到实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法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该案移交执行局后,正式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团队充分依托“总对总”查控机制,精准开展财产查控工作。通过线上财产查控,执行干警查询到,华某名下账户无余额,查控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但执行团队并未松懈,持续跟踪监测其财产变动情况。今年2月,经监测发现,华某账户出现可用余额,执行法官马立英第一时间启动冻结程序,依法对该账户足额冻结5000元。

  因被执行人华某无法取得联系,执行团队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后续处置,于3月底依法完成案款扣划工作。

  华某为牟私利,妄图通过伪造证据逃避法律义务,最终不仅未能如愿,反而受到司法惩戒,付出了相应的法律代价,实属得不偿失。

  法院提醒,任何诉讼参与人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都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自觉履行诉讼义务,以真实、合法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试图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方式扰乱司法秩序、规避法律责任。任何挑战司法权威、践踏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记者 任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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