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至202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采取借用具有烟草许可资质的他人名义购进、销售烟草,或者以直接购进、销售烟草的方式,从古交市的烟酒店或者网络平台收购烟草进行销售。其间,陈某某、杨某某通过网络平台订购烟草的金额为511136元,从古交市的烟酒商店收购烟草904026元。经查证,二人非法经营烟草交易金额为1415162元,从中获利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量刑过程中,法院充分考量两人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程度、人身危险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陈某某、杨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的刑事处罚。
法官表示,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非法经营罪案例。烟草作为国家专卖品,核心在于“特许经营权”而非商品本身。该案例警示公众,参与烟草非法经营链条的任何一环都有可能构成共同犯罪,需守牢合法经营底线。此案的审结,不仅对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更向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任何扰乱市场秩序、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