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案例和现实中不难发现,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就相关营销活动的某一条规则发生争议时,商家往往会根据其“最终解释权”作出一些说明,告诉消费者他对活动规则有所“误解”,进而排除消费者的相关权利。有些商家甚至夸大宣传或者使用模棱两可的表述吸引消费者,再以“最终解释权”辩解进而牟利。
对于“最终解释权”,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所规范的。比如,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都将经营者采取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合同解释权的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并规定了处罚措施,一些违法违规的商家也因此受到了惩处,但滥用“最终解释权”的现象依然长期存在且禁而不绝。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相关法律法规在排除商家对格式条款有单方面“最终解释权”的同时,没有明确消费者对“最终解释权”享有平等对抗权,而是规定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也意味着,一旦出现双方理解不一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等情形时,当事人必须借助消协、市场监管部门甚至司法机关来定分止争。如此,大多数消费者便会因为怕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而放弃维权、息事宁人。当然,也有少数消费者因据理力争获得了法律救济,但相关经济处罚相对商家的收益而言往往“损益不匹配”,一些商家也因此并未有所收敛。
“最终解释权”被滥用,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放任其存在,可能助长“劣币驱逐良币”,也可能对市场经济的法治原则造成伤害。
整治滥用“最终解释权”现象,需要从多个层面入手。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要完善“最终解释权”的有关规定,对不够明确的部分作出司法解释或者通过判例厘清法律边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滥用“最终解释权”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采取提高经济处罚标准、责令市场退出等措施对故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屡教不改的商家进行惩处;要进一步畅通维权渠道,简化救济程序,让消费者能够简便维权,敢于说不。
只有构筑起严密的法治堤坝,不断压缩一些商家利用“最终解释权”进行免责的空间,才有望根治这一顽症,让人们能够更放心地消费,让市场交易多一些公平和秩序。(据《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