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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发布

市级政府组织实施较大灾害调查评估

  本报讯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山西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其中明确了市级政府组织实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情形。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是指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开展的相关工作。《暂行办法》明确省、市、县政府启动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情形。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凌汛、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调查评估应科学区分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发现工程质量重大问题、涉嫌失职渎职等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同时,建立调查评估闭环管理机制,调查报告经批准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涉灾部门要对照报告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何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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