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指控,现年54岁的魏某是河南省新蔡县人,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19年9月16日,魏某与儿子魏某庆乘坐火车从西安来到我市。从当天起的五六天时间里,魏某庆先后窜至我市万柏林区、小店区各大高校澡堂,盗窃学生手机11部。偷盗得手后,魏某庆将手机交给父亲魏某寄回老家。
2020年8月,魏某父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除在我市作案外,父子二人还于2019年9月5日窜至陕西省汉中市,采取相同手段在当地一所高校澡堂里盗窃3部手机,均由魏某寄回老家。案发后,警方追回两部被盗手机发还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魏某明知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