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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立法为社区“减负”

  本报讯(记者 张晓丽)7月1日,《太原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正式实施。4月28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发布,其中,不乏亮点,如,依法制定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地方标准,减轻居(村)民委员会负担等。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城乡社区治理体制创新,探索社区治理新模式,取得一定成效,但在城乡社区治理中仍然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解决。去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条例起草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共收集意见和建议500余条、4万余字,梳理出城乡社区治理目前存在的11个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今年2月10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于3月31日批准了条例。

  条例共7章51条。其中,专章规定了社区建设,重点解决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不平衡、不完善问题。“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一千平方米。新建住宅小区、旧城连片改造居民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每百户居民不低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政府使用。”

  居(村)民委员会负担过重是当前社区治理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条例中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县(市、区)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不得直接给居(村)民委员会安排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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