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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上楼” 太原开出首张罚单

  本报讯(记者 申波 通讯员 闫男男)8月3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队晋源区大队开出我市首张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罚单,相关当事人被罚款500元。

  连日来,市消防救援支队晋源大队持续在辖区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8月3日,执法人员在西寨社区检查时发现,西寨社区一号楼内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导致通道不畅。

  执法人员多方打听,很快找到车主阎某,并与其沟通。在阎某拒绝整改的情况下,执法人员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给予阎某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经进一步教育,阎某终于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表示会引以为戒,今后坚决不再把电动自行车停放在疏散通道内。

  据悉,执法人员将进一步加大对高层民用建筑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不断提升广大居民的防火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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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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