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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劳动纠纷一时冲动 伤人获刑还得赔偿损失

  本报讯(记者 陈珊)因一时冲动,30元工钱的小事儿,不仅导致一方受伤,一方入狱,还赔了3万多元钱。11月2日,小店区法院消息,被告人小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赔偿原告3.4万元。

  52岁的五台人老吴常年在太原打零工,去年年底,老吴跟着工头小胡在工地上扎钢筋,工资日结。去年12月4日上午,老吴被工程方告知今天不用他了,自然工资也拿不到手。老吴回到出租屋里,闷头呆了两天,看看卡里的余额,越想越气:“多少也干了一个多小时了,一小时30元,这亏不能吃,找工头去!”

  一个好汉三个帮,为了壮声势。当天晚上8时,老吴叫上弟弟吴二和工友老张一起去找工头谈判,除了要钱,还想跟工头小胡再要点工作。一路上,老吴一直用微信和语音电话联系小胡,向他讨要30元工钱。电话中,小胡以老吴在工地上班时间短、干活太慢为由,拒绝支付工资。

  咽不下气的老吴一行人,抱着“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想法,呆在小胡家楼下,坐等小胡出现。当晚11时,被弄得心烦气躁的小胡下楼对老吴说:“你是因为干活慢被老板赶走的,被赶走的工人都不给钱。”老吴也不示弱:“我干活了,就得给我钱!”

  争执间,老吴抓着小胡的衣服不放,被激怒的小胡朝着老吴的脸部打了几拳,老吴顿时被打倒在地,鼻子鲜血直流,小胡则扬长而去。

  老吴被送医后住院治疗12天,事后经鉴定其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庭审中,被告小胡提出他是出于正当防卫才动的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原告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发时被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故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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