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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地理标识商标”收保护费

特约评论员 然 玉
  自11月21日开始,河南郑州、洛阳、焦作等地市,多家老板向记者反映,带“潼关”字样的小吃店被指涉嫌侵权。商户们称,找他们维权的是陕西一家名为“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机构,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则需缴纳99800元。公开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理由起诉了数百家小吃店、食品店、美食店。(澎湃新闻11月24日)

  这一系列诉讼案,基本的脉络其实很简单。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潼关肉夹馍”商标,于是认为所有协会外使用“潼关肉夹馍”字样的店家都侵权,并据此起诉主张权利。这波操作,貌似合理正当、理由满满,但其实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一个众所周知的法律常识是,“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意味着,所谓“潼关肉夹馍”商标本身的有效性就是存疑的。公开资料显示,“潼关肉夹馍”商标现为地理标识商标,这是极其荒唐的。

  的确,“潼关肉夹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但这种“地域性”绝不直接等同于《商标法》所涉及的“地理标识”。“地域性”商品和地理标识商标,两者的区别是很深刻的。地理标识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原料、制作方法、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并不是所有地域性商品都可以注册“地理标识商标”。比如说,“五常大米”可以,而“潼关肉夹馍”就“不该可以”。

  地理标识不是商标,但是地理标识可以申请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从本质上说,所谓的“地理标识商标”的核心逻辑其实有两点:其一,强调产品的品质高度依赖于“产区”;其二,对来自“指定产区”的产品予以证明并准许使用特定标志。以此量之,“潼关肉夹馍”的“产地决定论”色彩并不明显。没有丝毫证据表明,离开了潼关、没有加入潼关肉夹馍协会,就做不出好吃的肉夹馍了。由此,从根本上决定了,“潼关肉夹馍”不适合成为地理标识集体商标。

  而退一万步讲,就算“潼关肉夹馍”的地理商标可成立,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其也只能是一种“受限的所有权”,只能基于“地理位置证明”和“保护原产地产品”的主旨来确权、维权,而切不可演化为泛化的、能转授和交易的“商标权”……“五常大米”只能给五常地区使用,而不能给郑州、洛阳等其他地方用;而同样主张“地理标识商标”的潼关肉夹馍协会,却说只要交钱任何地方的门店都可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这难道不是自我矛盾吗?

  地域特色被认定为地理标识,地理标识被准许注册为地理标识商标,这整个过程理当慎之又慎。如若不然,便极易助长滥诉、恶诉之风,逆向激励潼关肉夹馍协会之流圈地收保护费的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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