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达成和解前期,冯韶林法官团队曾多次前往被执行人的经营场所,对其经营状况、履行能力、履行期限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了解,被执行人由于经营场所漏水严重,需重做防水,致使健身中心迟迟不能开业,进而资金周转紧张而暂时不能全部履行生效裁决。经法官调解,被执行人交付现金1.8万元,承诺剩余8万余元尽快交付,并自愿以三部健身设备作为担保。
冯韶林认为,本案案件虽然多,但标的金额均不大,且被执行人具备偿还能力,但因周转困难需要一定的时间筹措资金,具有达成和解的可能。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11名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困境表示理解,愿意接受被执行人先行支付的部分执行款,并愿意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时间筹措资金返还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山西某健身中心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向执行法官表示:“集中和解不仅缓和了矛盾、纠纷,又为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赢得了时间、排除了障碍,太感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