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资局副局长荆庆年介绍,省直单位的政策性住房即单位的公房,一部分已经完成了不动产首次登记,按照流程应先由房管部门办理公房出售评审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转移登记。但单位在进行公房出售时的价格与房管部门认定价格差距很大,如按照房管部门价格办理,省直单位要对不同时期购房人房款多退少补,税收方面也存在障碍,单位很难实施,导致一直无法办理公房转移登记。
为了切实解决省直单位公房办理房本的难题,我市出台《关于“清零行动”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对于纳入处遗范围的公房,以单位成本价出售的房改房和以经济适用房价出售的项目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再办理公房出售评审手续,依据现状单位和购房职工重新签订售房合同,直接到税务部门完税后,再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省直单位要负责认定职工当时是否具备购房资格。合同签订日期可以为重新签订之日,但要明确实际购房日期,并注明应执行房改房还是经济适用房的政策。购房人实际购房为2004年5月18日以前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单位和购房人签订房改房出售合同,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成本价出售的房改房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购房人实际购房为2004年5月18日之后且符合购房条件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经济适用房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际售房价格由单位自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