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王某承租郭某的一套房屋,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房租700元,缴纳方式为半年付,另需额外缴纳1000元作为押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某缴纳了房租与押金,顺利入住。后来,王某与郭某口头约定再续租一年,王某支付了半年房租。而后,王某因故提前退租,郭某因王某提前退租,扣押王某一个月房租及押金。双方因此事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晋源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剩余房租。
案件受理后,在承办法官的悉心指导下,法官助理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调解,仔细梳理案件事实,耐心讲解法律规定,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被告扣除一部分违约金后,将剩余房租、押金当场退还原告,原告当庭自愿申请撤诉。
法官解释,合同的成功订立是双方合意的达成。因此,在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解除。民法典对承租者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有具体规定,除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外,承租者“一走了之”并不一定产生合同解除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承租人提前退租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其预交的押金是否能够退回,法院需要对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评判,如押金数额过分高于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在押金中扣除其损失部分后,应当向承租人退还剩余部分的押金。出租人的损失已经在其他方面得到补偿,且未有约定的,一般应向承租人退还押金。

